申请资格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于 2025 年 5 月 1 日(即「转制日」)实施,自该日起,雇主不能以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或雇主供款(基本部分)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利益(即「剔除款项」)抵销雇员于 2025 年 5 月 1 日或之后的雇佣期所衍生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长服金」)(即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后部分)。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后,对于取消「对冲」安排适用的雇员,若其雇佣期跨越 2025 年 5 月 1 日,该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会分为转制前部分(即 2025 年 5 月 1 日前的雇佣期所衍生的遣散费/长服金)及转制后部分。由于计算遣散费/长服金的方式有所改变,取消「对冲」安排后,个别雇员可获得的总权益或会较没有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时少(下称「权益受损的雇员」)。 政府承诺为权益受损的雇员补贴总权益差额。
如欲申请总权益差额的补贴,请先填写「初步评估清单」,评估自己是否属于权益受损的雇员。你亦可使用本网站上的计算工具「计得掂」,计算你的总权益是否较没有取消「对冲」时少。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适用的雇员,是指雇主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香港法例第 485 章)须安排其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出供款,或为其向雇主供款豁免职业退休计划作出供款。雇主供款豁免职业退休计划包括:
获《强积金条例》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
《补助学校公积金规则》(香港法例第 279C 章)及《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香港法例第 279D 章)下的公积金计划;及
在香港以外地方的公积金计划、退休金计划、退休计划或离职金计划(不论如何描述),因雇主为雇员(包括输入劳工)向该等计划作出供款,而获豁免安排有关雇员在香港参加强积金计划。
有关雇员享有遣散费/长服金的资格,请参阅《雇佣条例》相关条文或《雇佣条例》有关遣散费及长服金的条文摘录。
申请方法 
由 2025 年 5 月 1 日起,权益受损的雇员可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副本,经电邮、传真、邮寄或亲身送交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资助计划服务处(「服务处」);或放入投递箱 -
服务处 (于 2025 年 5 月 1 日投入服务)
地址:九龙观塘伟业街 223 号宏利金融中心 A 座 18 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10时至下午1时
及
下午2时至下午7时
热线:2989 1001
传真:2989 1012
投递箱
地址:香港中环太子大厦 22 楼
收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 8 时至下午 7 时
如有需要,我们会在处理申请时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
服务处收到补贴申请后,会进一步审核你的总权益是否确实有损及符合获取总权益差额补贴的资格。
递交申请限期
申请人必须在以下日子起计的六个月内递交总权益差额补贴申请:
在收取遣散费/长服金之日;
被雇主拖欠遣散费而获破产欠薪保障基金(下称「破欠基金」)发放遣散费特惠款项之日;
被雇主拖欠遣散费/长服金,但不符合破欠基金遣散费特惠款项的申请资格:经勞资审裁处/法院裁断雇员可享有遣散费/长服金后,雇主支付裁断款项的缴付到期日;或雇主签署「无力支付雇员欠款声明书」之日(以较后者为准)。
逾期申请将不获受理。
补贴计算例子 
如雇员在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后所得的总权益较没有取消「对冲」时少,可申请权益差额补贴。雇员在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后的总权益是指:
「对冲」遣散费/长服金后(如有)的 —
-
雇主供款强积金计划权益余额^;及/或
-
雇主供款职业退休计划利益余额;及/或
-
可获得的约满酬金净额
* 指雇员获雇主支付的遣散费/长服金,或根据《雇佣条例》计算并以可「对冲」项目抵销后(如有)的遣散费/长服金款额,以较高者为准。
^ 雇主供款强积金计划权益包括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及雇主供款(自愿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如有)。
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后,不论雇主有否以雇主供款强积金计划权益/职业退休计划利益/约满酬金(如有)抵销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服务处在计算雇员在「没有取消『对冲』安排」下可获得的总权益时,会以上述权益(如有)抵销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详情可参阅以下例子。
在下述例子1至2中,假设雇员(即雇员A及B)在转制日前的受雇期为20年,并在受雇25年后终止雇佣关系。如下图所示,假设其紧接转制日前的月薪为18,000元,而紧接雇佣合约终止前的月薪为21,000元:
雇员在假设「对冲」安排没有被取消和实施取消「对冲」安排后的两种情况下,应得的遣散费/长服金款额计算如下:
应得的遣散费/长服金
假设「对冲」安排 没有被取消 |
21,000元 × 2/3 × 25年服务年数 | 350,000 元 | |
---|---|---|---|
取消「对冲」安排后 | 转制前的雇佣期 | 转制后的雇佣期 | 总额: 310,000元 |
18,000元× 2/3 × 20年服务年数 = 240,000元 |
21,000元× 2/3 × 5年服务年数 = 70,000元 |
假设在被解雇时,雇员A有279,000元的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雇员A在假设没有取消「对冲」安排和取消「对冲」安排后的两种情况下,可获得的总权益分别计算如下:
应得的 遣散费/长服金 (a) |
可用以抵销遣散费/长服金的 雇主供款(强制性) 强积金计划权益+ (b) |
抵销遣散费/长服金后 的雇主供款(强制性) 强积金计划权益余额 (c) |
总权益 | |||
---|---|---|---|---|---|---|
假设没有取消「对冲」安排 | 350,000 元 | 279,000 元 | 0 元 * |
350,000 元 [(a)+(c)] |
||
取消「对冲」 安排后 |
转制前的 雇佣期 (a1) |
转制后的 雇佣期 (a2) |
转制前的 雇佣期 |
转制后的 雇佣期 |
39,000元% |
349,000 元 [(a1)+(a2)+(c)] |
240,000 元 | 70,000 元 | 279,000 元 | 不可用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抵销 | |||
总权益差额 |
1,000元 (即350,000元 − 349,000元) |
+ | 如没有取消「对冲」安排,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可用作抵销整段雇佣期的遣散费/长服金。然而,取消「对冲」安排后,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只可用作抵销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前部分。 |
* | 服务处计算雇员A在「没有取消『对冲』安排」下可获得的总权益时,会以全部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279,000元)抵销雇员A的遣散费/长服金。 |
% | 部分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用作抵销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前部分(240,000元)后,尚余款额为39,000元(即279,000元 − 240,000元)。 |
假设在被解雇时,雇员B存有279,000元的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雇员B在假设没有取消「对冲」安排和实施取消「对冲」安排后的两种情况下,可获得的总权益分别计算如下:
应得的 遣散费/长服金 (a) |
可用以抵销遣散费/长服金的 雇主供款(强制性) 强积金计划权益+ (b) |
抵销遣散费/长服金后 的雇主供款(强制性) 强积金计划权益余额 (c) |
总权益 | |||
---|---|---|---|---|---|---|
假设没有取消「对冲」安排 | 350,000 元 | 279,000 元 | 0 元 * |
350,000 元 [(a1)+(c)] |
||
取消「对冲」 安排后 |
转制前的 雇佣期 (a1) |
转制后的 雇佣期 (a2) |
转制前的 雇佣期 |
转制后的 雇佣期 |
279,000元^ |
589,000 元 [(a1)+(a2)+(c)] |
240,000 元 | 70,000 元 | 279,000 元 | 不可用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抵销 | |||
总权益差额 |
0元 (由于350,000元 − 589,000元 <0元) |
+ | 如没有取消「对冲」安排,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可用作抵销整段雇佣期的遣散费/长服金。然而,取消「对冲」安排后,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只可用作抵销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前部分。 |
* | 服务处计算雇员B在「没有取消『对冲』安排」下可获得的总权益时,会以全部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279,000元)抵销雇员B的遣散费/长服金。 |
^ | 由于雇主没有以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抵销遣散费/长服金,所有雇主供款(强制性)强积金计划权益(279,000元)仍保留在雇员B的强积金帐户内。 |
申请结果 
一般而言,服务处会在收到全部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后 30 个工作日内,邮寄申请结果通知书予申请人。获批的资助款项会存入申请人在申请时提供的指定银行帐户。
审计/覆检
服务处及/或劳工处会抽选已完成处理的申请进行审计/覆检,并按需要向申请人索取进一步资料。如申请人在没有合理理由下未能提供所需资料,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数偿还已收取的补贴款项。
此外,如取消对冲资助服务处发现申请人不合资格或其他各种原因,导致错误向申请人发放或多付补贴款项,申请人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偿还多收的款项。取消对冲资助服务处及劳工处亦有权以申请人任何申请所获批的部分或全部补贴款项抵销多付的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