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如符合以下条件,雇主可就已支付予雇员的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长服金」)转制后部分向本资助计划申请资助:
有关雇员为《雇佣条例》(香港法例第 57 章)适用的雇员,并根据《雇佣条例》在雇佣合约终止时享有遣散费/长服金;
在整段或部分转制后雇佣期,雇主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强积金条例」)(香港法例第 485 章)须安排有关雇员参加强积金计划并作出供款;或参加获《强积金条例》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并作出供款;
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在 2025 年 5 月 1 日至 2050 年 4 月 30 日之间(包括首尾两日);及
有关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后部分不曾/不会获其他政府拨款全数支付/补贴。
有关雇员享有遣散费/长服金的资格,请参阅《雇佣条例》相关条文或《雇佣条例》有关遣散费及长服金的条文摘录。
资助方法
资助金额以雇主实际已支付给雇员的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后部分净额,或根据《雇佣条例》雇主须向雇员支付的遣散费/长服金转制后部分净额计算,以较低者为准。
资助计划的首个资助年度为 2025 年 5 月 1 日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 ,第二个资助年度则为 2026 年 5 月 1 日 至 2027 年 4 月 30 日,如此类推。资助比率会按终止雇佣合约的有关日期所在的资助年度厘定。
申请方法
为减省耗用纸张,同时享有更便捷网上服务,我们建议雇主于 2025 年 5 月 1 日起经「援『冲』易」递交网上申请。雇主亦可将填妥的申请表格,连同所需证明文件副本,经电邮、传真、邮寄或亲身送交取消强积金「对冲」安排资助计划服务处(「服务处」);或放入投递箱 -
服务处 (于 2025 年 5 月 1 日投入服务)
地址:九龙观塘伟业街 223 号宏利金融中心 A 座 18 楼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10时至下午1时
及
下午2时至下午7时
热线:2989 1001
传真:2989 1012
投递箱
地址:香港中环太子大厦 22 楼
收件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
上午 8 时至下午 7 时
递交申请限期
雇主须在支付遣散费/长服金予雇员之日起计的三个月内递交申请。逾期申请将不获受理。
计划例子
申请结果
一般而言,服务处会在收到全部所需资料及证明文件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出申请结果通知书予雇主。获批的资助款项会存入雇主在申请时提供的指定银行帐户。
审计/覆检
服务处及/或劳工处会抽选已完成处理的申请以进行审计/覆检,并可能要求雇主提供进一步资料(例如:雇主向强积金计划/豁免职业退休计划的供款纪录等)。雇主如无合理原因而未能提供所需资料,须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全数偿还已收取的资助款项。
在任何情况下,如发现申请雇主并不符合资格获得资助或应得的资助款项较已获批的款项少,申请雇主必须全数退还多收的款项。服务处及/或劳工处可从雇主任何获批申请的资助中扣减多付款项。